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文,规范、推广电子合同业务

作者:企划组 时间:2022-06-10 阅读:797

  “电子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合同及补充协议、风险揭示书、认申购单、服务业务协议、托管协议、经纪操作协议等文件,实现合同要素字段化。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自2020年10月28日发布征求意见稿后,近日,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私募电子合同使用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效率低、容易被篡改、风险隐患大……私募基金纸质合同签约方式存在诸多问题。近年来,尤其是在疫情期间,私募基金电子合同签署服务的需求进一步加大,部分市场服务机构加快布局电子合同业务,行业迫切希望规范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

  此次,中基协出台《办法》,在规范、推广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同时,降低私募基金行业风险,也为托管人开展投资监督、募集机构落实销售适当性要求、份额登记机构进行份额确权等提供落地场景,为在私募基金行业进一步加强科技监管奠定基础。

  《办法》共计5章36条——

  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的内涵、外延;

  二是厘清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各方权利义务;

  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登记和材料报送要求;

  四是明确电子合同业务运营、内控以及数据管理等业务要求;

  五是明确私募基金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后续自律管理要求。

  《办法》明确私募基金当事人委托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当事人身份验证、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数据查询等电子合同业务服务,适用本办法。

  电子合同的业务内容包括:

  (一)私募基金当事人身份管理,包括身份的识别、认证、变更和注销等;

  (二)电子合同签署,包括合同签署、合同补充、合同验证、合同终止及合同解除等;

  (三)电子合同数据查阅,包括但不限于可供投资者及其他私募基金当事人对电子合同的在线查阅、下载等;

  (四)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业务。

  本办法所称合同验证,是指为用户提供电子合同验签服务,帮助用户鉴别文件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文件内容是否被篡改。

  本办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2018年,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首单电子签约私募基金产品在中基协备案成功,推动我国私募基金进入电子签约时代。

  2020年,中基协在《私募投资基金电子合同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电子合同业务是金融科技在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落地场景,通过电子合同可以衔接各主体,并促进各主体间的市场化博弈和制衡;规范了电子合同业务服务机构人员管理、系统评测与认证以及运营管理等展业条件和持续运营要求,明确了电子合同数据保密、传输、备份、存储等数据管理要求。

  2021年,“私募基金行业第一起电子合同纠纷案”判决结果引爆网络,电子合同在司法实践上获得法院认可!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随着电子签名类应用的覆盖场景不断拓宽,电子合同持续助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