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签合同:电子签名实现的流程

作者:企划组 时间:2021-08-31 阅读:1205

一、电子签名的法律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根据该条内容规定,电子签名主要用于识别签名人、并表明签名人对内容的认可。


因此电子签名的法律本质是一种电子数据的使用,无论是电子形式的图章或企业公章,其实都是电子签名的外部可视化表现形式。通过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钥匙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 使得所有电子签名具备唯一性,并使电子签名具备上述法律规定的可靠性标准“合同主体可信、签署行为真实、结果不可篡改”。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


二、电子签名实现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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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电子签名的法律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 ,以及《电子签名法》第三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电子签名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一般民事合同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的签署、电子招投标活动 、会计档案管理 等,除了合同以外,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都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四、电签合同司法实践案例


庄某依据其与A公司签订的《提供担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等向湛江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湛江仲裁委员会受理双方之间的借款纠纷。但A公司仅承认与庄某通过中介平台发生借款关系,对于A公司是否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了含有仲裁条款的涉案《提供担保合同》予以否认。


法律法规: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法律适用


A公司主张电子签名无效,但未说明其电子签名因上述规定中的哪一项具体内容而不可靠。其次,A公司认为双方没有约定采用电子签名方式,但根据《电子合同信息登记确认书》中承诺人处有该公司盖章,承诺的内容为“本人知晓并同意公司将本人以上信息用于申请B公司的CA证书和相关电子签名。本人承诺本电子合同信息登记确认书中填写的个人信息与用于申请B公司的CA证书的信息一致主,均真实有效。用该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8日。


由此可见,A公司对其向C公司申请电子签名的事实及采用电子签名的后果是知晓的,亦表示愿意用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确认内容实际上已经表明A公司接受采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合同的方式,因此主张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与查明事实不符。再次,是否对《提供担保合同》等进行时间戳认证并不影响对其签名效力的认定,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认可,《提供担保合同》中的电子签名为可靠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