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起“全国首例”案件宣判!这次判决适用的是民法典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企划组 时间:2021-01-12 阅读:2324

2021年1月8日,自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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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该案中的被告孙某从2019年2月起,以人民币3400元的价格,将自己从网络购买、互换得到的4万余条含自然人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贩卖给案外人刘某。刘某在获取相关信息后用于虚假的外汇业务推广。

未经他人许可,在互联网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公益诉讼起诉人据此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并请求判令孙某依法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本案审理中适用了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规定。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一审宣判中,法院判决由孙某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34000元,专门用于信息安全保护或个人信息保护等公益事项,并在《浙江法制报》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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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落实一直是个难题。对本案的审理,警示广大网络用户和网络信息处理者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入融合,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更为广泛。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为了防止用户个人信息被随意搜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和非法买卖,国家相关部门也是采取了一系列的举措对信息收集主体加以约束。除了民法典,1月11日,央行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遵循 “最少、必要”原则,不得以非法方式采集信息;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采集非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企业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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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作为重要的市场要素,其重要作用日益凸显。与传统的市场要素不同,如果没有安全作为保障,数据在其生命周期中的使用价值是无法实现的,如出现数据泄露、篡改等风险,所以数据安全是数据产业化应用的重要前提。

随着《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制定和出台,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防护,成为促进数据市场要素化、增强人民幸福感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葫芦娃集团提醒,企业在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并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切实保护重要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对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存储,保证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窃取和泄露等都是网络运营者应该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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