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网络安全工作,这一篇文章给你答案!

作者:企划组 时间:2021-01-09 阅读:3417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安全日益重要的今天,加强网络安全意识,明确网络安全工作要点也显得尤为突出。

做好网络安全工作,首先要辨识和把握好网络安全的四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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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安全与线下安全

网络是现实的投射和反映,网络安全与现实安全紧密相连。网络上的问题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和改变现实中的各类社会关系,对人类个体、社会和国家乃至世界产生巨大影响。

从全球范围来看,无论是脸书个人数据被英国剑桥公司用来分析选民心理直至影响美国大选,还是美国政府诉微软案所反映出的政府调取企业数据的争议,都不断印证网络安全与现实安全的紧密关系。

但网络安全又不完全等同于现实安全,要辩证统一地看待二者关系,在何种情景与程度下,网络安全会产生现实勾连、影响线下安全,需要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科学判断。

二、网络安全与网络发展

二者是相互依存和矛盾对立的关系,网络安全是网络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但是只强调安全或者追求完全安全,又会损害网络发展。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不同的社会主体仅站在各自的角色和角度来看待和处理网络安全问题,不能将二者统筹考虑。应当在二者关系上寻求平衡,既确保网络安全,又推动网络发展。既不能为了安全而牺牲发展,也不能为了发展而牺牲安全,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式协调各方权益。

三、网络安全与网络开放

网络安全与网络开放也是貌似矛盾,但又相互依存的关系。正因为网络的开放属性,才使得万物互联、信息流动、创新涌现,但这也给网络安全带来不少挑战。

我国网络安全管理长久以来都坚持网络安全与网络开放并举,将安全建立在开放的基础之上,又注重结合我国国情掌握开放的程度和范围。

坚持安全可控和开放创新并重,立足于开放环境维护网络安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特别是在国际形势诡谲、世界多元裂变、民粹主义抬头、全球秩序重新调整的背景下,我国政府多次声明中国向世界开放的决心和态度,将网络开放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向世人充分展示出大国胸襟和治理能力。

四、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

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是两个既有差别又有重合的范畴,前者主要强调网络硬件和网络秩序的安全,后者则侧重于数据收集、利用等的安全,前者不能完全包含后者。这也是我国于 2016 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又在2020年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原因。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需要同步推进,为数字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网络安全关乎人民福祉、社会安康、民族复兴和国家安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互联网、发展互联网、治理互联网,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网信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船锚”,没有法治作为管理规则的底线,网络安全的具体实现将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所确立的法治精神、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是网络安全治理必须遵循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文旅部等出台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网络安全具体管理工作的规范指引和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的有关要求,是网络安全治理努力和完善的方向。

保护人民合法权利,是网络安全的起点和目标,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起点和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对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举办网络安全宣传周、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国家网络安全工作要坚持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指出,国家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清楚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开展工作要考虑民法典规定,不能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

“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网络安全需要建立在全民参与的基础上。

一、公民个体的有效参与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基础

作为网络用户的公民个体是社会最基础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建设和实现网络安全至关重要。

一方面,公民个体不能将网络空间当成法外之地,要自律并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另一方面,公民个体可以通过正式或者非正式机制遏制和阻止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主管部门提供危害网络安全的线索,为维护网络安全秩序作出贡献。

二、企业主体积极履责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关键

企业主体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既有一般经营者,也有平台型经营者。企业主体为维护网络安全作出贡献,一是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水平,与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一道力争取得相关核心技术的突破,并在技术转化和应用方面勇担重任,将核心技术转化为市场产品和产业实力;二是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条件和重要数据保存资质的企业是网络安全的护卫者,也是整体行业安全标准制定的参与者,应为完善网络安全“渔网”贡献力量;三是增强企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承担起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正确处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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