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些内容涉及网络安全?

作者:企划组 时间:2020-06-03 阅读:2960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该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诞生于互联网时代的民法典,自然少不了对互联网层面大众关注的网络安全相关内容的阐述。完善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展现了民法典对人的全面、终极关怀,旨在推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社会管理的同时,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数据安全,有效进行管理,保证公民信息不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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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秘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秘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以其他方式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同时适用隐私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条

自然人可以向信息控制者依法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及时删除。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二)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可能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照规定告知被收集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职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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