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征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作者:企划组 时间:2017-04-20 阅读:1903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网站    作者:发展研究科管理员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和个人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浙江省发改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引领、示范和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治理体系,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为使命,以深入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为重要抓手,以建立完善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健全实施失信惩戒措施为关键举措,以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为治理重点,以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监督为重要手段,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和政务透明度,树立政府诚信形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合规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强化依法执行、依法监督。
  2.坚持政务公开。以公开促公信。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双公示”要求,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3.坚持勤政高效。深入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实施服务型政府建设“1113”行动计划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加快推进“一端一号一窗三库”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着力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综合监管体系。
  4.坚持守信践诺。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和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保障承诺,以及人民法院生效法律判决的履行情况。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
  5.坚持失信惩戒。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
  (三)总体目标
  到2018年底前,政务信息公开透明,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健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失信现象明显减少,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建立,政府公信力明显提升,政民关系更加和谐,政务诚信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政务诚信管理运行机制
  1.建立完善政务失信记录。全面建立政务信用承诺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要结合责任清单、权力清单,在履职尽责、依法行政、优化服务等方面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省政府办公厅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违背信用承诺,以及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判决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形成信用档案。(省数据管理中心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监察委、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网,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数据管理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2.建立政府监管达标评价体系。结合政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进一步梳理应由政府监管的事项,明确职责分工。(各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监管事项库,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数据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将政府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勤政高效、在放管服中引入信用机制的情况纳入政府监管达标信用评价体系。从政府自身信用、履职情况、监管成效和外部监督等维度全面评价政府监管达标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8年底前优化政府监管达标评价算法,完成评价测算)适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信用浙江”网发布政府监管达标评价结果。(省数据管理中心、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3.建立公务员招聘录用信用审查机制。对有考试舞弊、替考、无故放弃考察政审资格、录用资格等行为的考生,依法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对有犯罪记录、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纳入黑名单等严重失信记录的考生,取消报考资格。已报名的考生发现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不予录用。(省人社厅牵头负责,2017年启动实施)
  4.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因政务失信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就失信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加以整改。(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2017年启动实施)上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公开通报批评,并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2017年启动实施)对监管不达标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予以限制,并在绩效考核中作为重要参考。(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2017年启动实施)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要在任用、升迁、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和惩戒。失信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启动实施)
  5.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6.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探索扩展公务员失信记录信用修复渠道和方式。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公务员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二)健全政务诚信监督机制
  1.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2017年启动实施)
  2.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量因素。(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持续推进)各级人民政府对同级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并在工作中予以落实。(各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3.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实施监督、投诉和举报,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高效运转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优化浙江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平台,完善投诉举报等栏目功能。(省政府办公厅、省信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与互联网公司、大数据公司、信用服务机构等合作,探索开展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和评价评级。(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信用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启动实施)
  2.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档案。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各阶段的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和时间节点,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各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
  3.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招标活动相关信息,创造公开、透明的招标投标环境。完善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全面落实在政府招标活动中应用信用记录或第三方信用评价报告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
  4.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全面落实招商引资相关责任人主体责任,严厉查处虚假承诺、虚报谎报等失信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失信。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依规作出的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确有必要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省商务厅牵头,2017年启动实施)
  5.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各级人民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严厉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省财政厅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
  6.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省民政厅牵头,各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启动实施)
  7.加强安全生产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加强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追究,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公务员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行为,相关信息纳入公务员信用档案,并将其作为考核评价、职务任免等方面的重要参考。(省安监局牵头,2017年启动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将政务诚信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细化时间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解决政务诚信建设的重难点问题,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二)加快规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政务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政务公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监管、公共服务、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公务员诚信、政务诚信评价办法等制度建设,提升政务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三)加强考核督察。将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平安浙江、法治政府考核有关信用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约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组成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适时组织开展政务诚信建设督察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四)加大宣传培训。充分发挥各类传统媒体和网络新媒体作用,加强对《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宣传解读。各地各部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取得的进展成效,要及时宣传。切实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

附件2
  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为新使命,以建立健全个人诚信记录和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以开展个人信用评价为手段,健全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大力弘扬诚信文化,积极营造“一处守信、处处受益,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为我省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治理体系、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底,实现个人信用记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信用评价全覆盖,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运转有效,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基本健全,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应用场景更加丰富,个人信用水平明显提升,社会诚信氛围浓厚。到2020年,我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水平走在全国前列。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
  1.推动完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持续推进)
  2.加快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建成全省人口基础信息数据库。(省公安厅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依托省数据管理中心建设的统一的省公共数据平台,将归集的人口基础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省数据管理中心牵头,持续推进)
  3.推动实施实名登记制度。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省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4.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以《指导意见》确定的14类重点执业人员和16个重点领域为突破口,按照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目录格式,以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载体,全面、准确、及时归集相关的个人信用信息,实现实时动态更新,并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省数据管理中心、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网信办、省公务员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团省委、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的培育和指导,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持续推进)
  (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共享与使用机制
  5.加快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建设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奖惩子系统,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时推送,以及应用情况的实时监控、统计、汇总,信用修复和处理异议投诉等功能。(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管理中心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各省级有关单位加快业务系统改造,制定实施系统改造方案,将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嵌入业务系统,实现与个人信用联合奖惩子系统的无缝对接,作为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项的必经环节和重要参考,确保“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各省级有关单位,2018年底前完成)
  6.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牵头,2018年底前完成)
  7.制定出台相关信用标准文件。制定出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目录清单、信用行为清单和应用清单,明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种类、报送的频次,守信和失信行为类别、程度,以及政府部门在日常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具体应用环节、查询方式、应用频率和应用的强制性等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省级有关单位配合,2017年底前完成)
  8.建立授权使用机制。研究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操作管理权限,规范查询使用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进一步完善“信用浙江”网和“信用浙江”客户端功能,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和身份验证体系,向社会公众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2018年底前完成)
  (三)构建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9.构建个人信用评价模型。以重点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逐步实现对全省所有个人信用评价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牵头,2018年底前完成)运用现代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从个人身份特质、履约能力、遵纪守法、经济行为和社会公德等五大维度,构建个人信用评价模型。(省发展改革委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价等级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基于深度学习框架下,根据评价结果实际应用情况,不断调整指标体系和优化算法,减少人为干预,不断提高信用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客观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持续推进)
  10.加强个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各级政府部门要率先在城市落户,职称评定,表彰评优,人事考试,干部选拔任职,特殊行业入职,担任企业法人、负责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出国旅游、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方面,查询和应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价结果,做到应查必查。(各级政府部门,2018年底前完成)依法与有实力、有意愿的社会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开发更多应用场景,并重点在商业贷款、商业保险、理财投资、网上购物、婚恋就业等场景中推广应用个人信用评价结果。(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持续推进)
  11.构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团省委等有关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各省级有关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别负责,持续推进)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证监局、浙江保监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各省级有关单位应制定出台信用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信用等级与奖惩措施挂钩制度,构建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信用管理体系。(各省级有关单位,2018年底前完成)
  (四)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保护、信用修复与投诉异议制度
  12.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管理中心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持续推进)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别负责,2018年底前完成)
  13.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浙江”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省发展改革委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
  14.建立信用修复与异议投诉机制。研究制定信用修复与异议投诉操作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保证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牵头,2018年底前完成)
  (五)加强诚信文化宣传与教育
  15.组织开展诚信主题活动。组织开展“诚信”主题校园活动,打造中小学“诚信娃娃”品牌。(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
  16.运用多种手段加强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省委宣传部、工商总局、省网信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司法厅,其他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配合,持续推进)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开设诚信红黑榜栏目。(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2018年底前完成)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牵头,2018年底前完成)自2018年起,每年年中组织举办上一年度“浙江省十大信用典型案例”宣传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持续推进)制作浙江省诚信公益宣传片。(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2018年底前完成)每年组织制作一批以“诚信”为主题的“接地气”的易传播的短视频,寓教于乐,扩大社会影响力。(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持续推进)
  17.加强诚信文化与知识教育。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牵头,2017年6月底前完成)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将其作为公共必修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省教育厅牵头,持续推进)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省教育厅牵头,持续推进)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省教育厅牵头,持续推进)
  18.加强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省人力社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牵头,2017年底前完成)
  三、组织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将个人诚信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细化时间进度安排,落实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个人诚信建设工作。省信用浙江建设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解决个人诚信建设的重难点问题,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七)加快规制建设。加快出台《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个人诚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本地区本部门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管理、报送和应用,开展信用联合奖惩,以及个人信用修复和异议投诉处理等方面制度建设,提升个人诚信建设制度化水平。
  (八)加强考核督察。将个人诚信建设推进情况纳入平安浙江、法治政府考核有关信用建设考核内容,强化考核约束。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将“个人诚信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对组成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个人诚信建设督察工作,加强对各地各部门个人诚信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