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案例:安阳殷都公安分局依法查处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企业

作者:企划组 时间:2021-01-06 阅读:2605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符合法定情形的,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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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整治网络空间秩序,维护网络安全,安阳殷都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主动作为,大力加强网络秩序清理整顿,积极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对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单位及依法予以处罚。

安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网页被篡改案

近日,殷都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安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网站存在安全漏洞,网页遭篡改成赌博网站。经现场检查,发现其公司网络运营者对网络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网络安全意识淡薄,且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等导致其网站被篡改成赌博网站。

根据调查结果,殷都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安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给予行政罚款壹万元行政处罚,对网站负责人给予行政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一案双查,某通讯门市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案

2020年11月,殷都公安分局破获一起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利用QQ、王者荣耀等群以免费领取游戏皮肤为名实施诈骗的案件,公安民警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抓获后,其对实施诈骗一案供认不讳。

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公民王某的个人信息登记在犯罪嫌疑人郭某的宽带业务下。殷都公安分局网安大队启动“一案双查”机制,经调查,某通讯门市在为犯罪嫌疑人郭某办理宽带业务登记个人信息时,将公民王某的个人信息登记在犯罪嫌疑人郭某办理的宽带业务下,登记地址和实际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殷都分局网安大队依法对该通讯门市部处以警告,并责令其整改。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守护网络安全是每一个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各网络运营者切实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要求,采取有效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否则或将受到法律追究,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将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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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集团提醒,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是导致各种网络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个人或单位在网站联网ICP备案到期后未注销,而且也未采取相应网络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联网备案制度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不到位,导致黑客入侵并对互联网发起攻击。黑客还利用网站漏洞植入涉淫秽色情、赌博违法等有害信息,严重威胁了互联网信息安全。

广大网络运营者,特别是网络运营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网络安全相关负责人,都需要自觉履行网络安全义务,对工作不到位的地方要及时改进。处罚不是目的,共同守护网络安全,受益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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