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消费者胜诉,但你的信息仍不安全

作者:企划组 时间:2020-11-24 阅读:2269

近日,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因强制刷脸入园,最终被判决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其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针对这一判决,有法律专家表示,这是迄今就“人脸识别”作出司法回应并试图厘清“刷脸”法律边界的最新努力虽然消费者胜诉,但信息保护仍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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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技术本身是中性的,被滥用的主要根源还是企业和人。

日前,一则“戴头盔看房”的小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中还有字幕:“为保护个人信息,戴着头盔去看房”。事实上,以“买房”搭配“头盔” “口罩” “面罩” “墨镜”等词在网上检索,类似的故事并不少见。而这些故事最后都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售楼处人脸识别系统

能无感抓拍,还能根据这个把顾客分类,并与购房优惠挂钩。这种人脸识别技术真的是为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信息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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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人脸识别技术被滥用?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如何引导科技向善?这一连串的问题都在考验着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如今人们已进入“看脸”时代,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面越来越广,从原来主要用于移动支付和机密领域到业主进小区要“刷脸”、员工进单位要“刷脸”、学生进图书馆要“刷脸”……人们对人脸识别等技术应用的伴生风险渐次敏感。

这份敏感并非多余:包括人脸、指纹、虹膜在内的生物特征,几乎是个体信息安全最后的防线,因为这类“人体密码”不像数字密码那样可以更改。如果被人随意采集、贩卖跟盗用,那可能将我们置于没有基本安全可言的境地,其风险不容小觑。

今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指南: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前,应单独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出,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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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涉及身份信息识别与隐私权保护议题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既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也需要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完善认证方式,减少风险。

2020年“世界互联网领先科技成果发布活动”在乌镇举行。在互联网之光博览会上,公安部第一研究所会展工作人员介绍,个人在使用APP时,使用网证代替输入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可以在不泄露身份信息的前提下实现在线身份认证,有效保护个人隐私,目前在福建、广东等地已开展试点。

面对严峻的安全形势,保护好我们的脸,就要尽量减少人脸识别使用的场景尽量不要向陌生人透露个人的相关隐私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肖像等数据企业在收集人脸数据等信息后必须做到最小化原则并保障好这些数据的安全,否则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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